在这一关联(正当与特定种族和时代的习惯与规则)中,粗略参照下述理论是很不错的,这种理论非常受欢迎,尤其在法国——这就是迪尔凯姆和列维-布留尔(Lévy-Bruhl)的社会学学派的理论,它是一种关于人类道德信念和道德实践的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它试图用“道德科学”来替代道德哲学。若否认这一种研究的价值或否认它在众多道德信念和道德实践的历史起源方面带来启发的事实,那将是愚蠢的。这一点已为人们成功地表明,他们指出,许多人对某些特定行为的强烈厌恶感是由过去的道德制度所造成的,并且他们对此毫不知晓。任何这类企图取代道德哲学的可能必须予以否认。然而,这一社会学学派关于他们发现在不同年代和种族中所流行的道德信念系统的态度并不十分一致。一方面,我们极力主张接受的是一个作为类似现存自然法的、作为既定系统的部分而被采用或被执行的、而不是作为被质疑或被批评的现存法规;在这方面,该学派可以真诚地宣布它是道德价值的保护者,并且是在完全接纳传统道德这一意义上的真正保护者。另一方面,通过显示任何特定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去迷信和利益的产物,必然在那些接受过这种教育(这预先假定着在人们头脑中有一位老师)的人们心中,产生一种对所有特定法规的怀疑态度。事实上,将自然法规类比于一个类似人体的自然系统(一种人们偏爱的类比),是一件完全错误的做法。在分析人体结构时,你不能有损人体作为一种事实的真实性,并且你对此所了解的丰富知识,将有助于你更好地治疗人们的疾病。但是,信念却有着人体所没有的特征,比如,正当或不当的性质,基于知识的或基于愿望、希望和恐惧的东西;而且,一旦你将它们显示为作为这类纯粹心理学的和非逻辑的因素,你就忽略了这样一件事实:即,许多人都认为,你抹掉了他们应该在实践中所能行使的自主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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